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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对行政检察监督的路径/赵兰振(2)
2、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独特优势
行政行为检察监督不仅具有宪政基础和法理根据,而且具有独特的优势,可在现实层面上有力推进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完善,促进行政管理创新和依法行政。一方面,检察监督具有专门性和专业性,使得对行政权运作涉及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的监督具有现实性,同时可以弥补非制度化的社会监督存在的固有缺陷。另一方面,检察监督比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更加超脱和中立,可以克服行政机构内部监督的局限性,增强执法的社会公信力。不论是通过诉讼途径,还是非诉讼途径,不论是直接监督还是间接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没有本位利益诉求,目的是在于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对行政检察的路径
较之于行政抗诉监督系通过法院再审来纠正错误的行政裁判,并对具体行政违法或不当也会产生间接监督之效应,对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更具能动性。当前,对行政执法活动中一般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普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此类监督事实上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的精神,有权对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以外的其它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1、督促起诉
检察机关在监督行政权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督促模式,即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以防止行政权的异化。当检察机关发现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于疏于履行职守或怠于履行职责,从而发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而在其他救济手段不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关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是代行其职责。如通过民事督促起诉保护国有资产,即检察机关为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建议、督促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返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给予受损害的公共利益以法律上的救济。只有在检察机关认为经督促仍未有效救济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督促起诉手段。
当前实践中,民事督促起诉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国企改制中的国资流失、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的民事违法导致国资流失、土地出让、开发中的不法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因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发生等情况。
2、纠正意见
这种监督方式主要针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出现的行政违法,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难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如果不及时予以纠正的话,会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检察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向有关行政主体发出纠正意见,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书面告知检察机关。如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基于相对人不愿、不敢或不知提起诉讼,检察机关站在公共利益代表的立场,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纠正意见,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检察机关。纠正权的特点是简便快捷,而且这种方式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符合监督经济、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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