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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对行政检察监督的路径/赵兰振(3)
3、应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执法违法调查权
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建立在充分知情调查权的基础上,法律应明确,检察机关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控告或办案中发现的线索,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可能存在滥用职权、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等一般违法行政行为问题时,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该案的相关材料并依法展开必要的调查和提出检察意见的权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法律监督调查权有别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的侦查权,它不是依据刑事司法行为而是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但由于其介入行政执法中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早期性和广泛性,往往有利于有及时发现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调查和职务犯罪侦查衔接机制,从而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
4、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行政公诉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规定由专门机关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来承担这一角色。我国检察机关不从属于行政机关,直接对权力机关负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因而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的合适主体。检察机关本身就具有公诉权,启动法院审判是其开展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提交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表现。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公诉制度。
5、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检察建议权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最常用的监督方式之一。在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中具体做法可以是,一是对于以单位或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该单位发出《违法纠正建议书》,在建议书中写明违法事由和检察机关认为其违法的依据,并建议其进行纠正。二是对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或者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依法行政,存在一般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尚不构成刑事违法,但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的,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个案的执法活动中出现违反职责行为的,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行政改进和处理建议。鉴于检察建议在实践中效力比较弱的现状,应在立法中将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手段在相关法律中进行规定,明确其使用范围及使用程序,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回复,如不采纳必须书面说明具体理由,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和纠正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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