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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别对他人忘在ATM机的银行卡有非分之想/于伏海(2)

    (二)律师说法

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法条一共有三款,第一款共有四项,这四项是具体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只有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当然,如果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仍然时信用卡诈骗罪。第二款是对第一跨第四项“恶意透支”的解释。第三款是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出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是信用卡诈骗罪,而是盗窃罪,当然,如果盗窃信用卡后没有使用,也就是没有取钱或者消费,那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本案李某的行为符合本法条第一款第几项呢?应该是符合第四项,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说到这里有人会问,李某冒用的是别人的银行卡,根本不是信用卡,信用卡跟银行卡有很大的不同,怎么能定李某信用卡诈骗罪呢?

笔者认为,本案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刑法的一个原则是罪刑法定,银行卡跟信用卡是明显不同的两种金融工具,银行卡一般来说就是储蓄卡,银行的功能实际上是储蓄卡,是人们往银行存钱的一种工具和凭证,而信用卡却是人们从银行借钱的一种工具,要从银行卡取钱或者刷卡消费,必须先往银行里存钱,而用信用卡取钱或者消费,则不用先往银行里存钱,卡里没钱,用户也是可以取出钱或者可以刷卡消费的,这就相当于是银行借给客户钱,但是客户必须按照双方的协议按时归还不按时归还,轻则属于违约,重则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银行卡和信用卡最大的不同是,前者是客户借给银行钱,一般是活期,可以随时支取或者使用,后者是银行结果客户钱,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这样看来,如果冒用他人银行卡取钱或者消费,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本案李某的行为属于不属于犯罪,属于何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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