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信”证据的法律适用/刘秀平
浅析“微信”证据的法律适用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兴传媒,已经成为人们交流信息、表达情感的平台。人们在使用这种平台进行交流的过程中,使用人数的不断增加和信息量的增大,不断为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挑战。新兴媒体的大量使用随之为司法实践带来新型的电子证据。这种新型证据是否符合我国证据适用,如果适用应该如何收集,笔者将在本文中进行探讨。
关键词:微信证据 电子证据
“微信”证据等证据本身具有纸质证据等传统证据所不具备的特点,从而影响法院对其法律证据效力的确认。其脆弱性和数据性则是影响其证据效力的主要因素。即便如此,“微信”证据现在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并被用以证明部分乃至全部事实。例如:“.白领陈小姐在微博上发布旅游照片,在博客上写游记,被单位截图公证,并作为陈小姐旷工的重要证据提交法庭。最终经法院认定,陈小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解聘行为合法。”“白领李小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李小姐提交了包括自己公司行政主管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20余组证据,微信内容涉及其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李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确认李小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实践中“微信”证据的不断出现,笔者将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微信证据进行分析。
一、“微信证据”的理论归属
(一)“微信”证据的本质
我国诉讼法将证据种类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大类。“微信”证据究竟属于哪一类,鉴于微信平台有比较多的交流功能,笔者将分别对各种功能下产生的证据进行分析。
1、微信中的语音交流功能
人们在使用微信语音交流功能时涉及一些法律问题,产生对案件事实有一定证明作用的证据,这种证据被用于司法实践,应对这种证据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该种证据有着与视听资料相类似的特征。“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以及其他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主要是通过模拟信号把某一声音、图像储存在一定的介质上,形象地再现当时的情景。”[ 姜琳炜:《视听资料与“最佳证据规则”》,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微信中的语音聊天功能所留下的种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录音相似,属于一种模拟信号,通过手机为载体进行播放,达到证明的作用。因此,微信证据中的语音证据,笔者认为应属于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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