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信”证据的法律适用/刘秀平(2)
2、微信文字、图片交流功能
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很多时候我们会使用打字功能进行交流,也会常常发送一些图片等,这些文字、图片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该属于书证。“关于书证内涵的认识,我国学者与其他国家学者的理解基本相同,都认为包含这样几层含义:它首先是一种物件或物品;该物件是一定文字、符号、图表等的载体;这些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代表一定的内容、含义,而且能证明案件事实。”[ 张永泉:《书证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外化规则研究》]基于此,虽然微信中的文字与图片并非是一种物件,但是其实质是一种文字与符号,记载着一定的内容,只是其特殊性在于载体是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通过截图、保存等方法,该种证据可以完全转化为书面证据。通过转化以后的微信文字、图片证据完全符合书证的特征。故而,笔者认为微信中的文字和图片证据的本质应该属于书证。
3、微信朋友圈功能
微信朋友圈主要是一些很熟悉的朋友在晒各种生活照或者文字心情,朋友们可以在朋友圈的动态下评论交流,这种交流主要以文字方式,可以截图或者拍照保存,可以对朋友之间的某种事实进行认定、证明。那么这种证据应该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同微信中的文字与图片性质相同,通过转化应该属于书面证据。
(二)“微信”证据的特点
“微信”证据的主要载体是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载体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微信”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不同,存在一些独有的特点。
1、载体特殊性
“微信”证据的载体是手机等电子设备,而传统数据载体多为纸张等。如若载体不存在或者被损坏了,“微信”中存在的证据就可能丢失。所以“微信”证据依赖于一定的电子载体,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再现。“微信”证据中的音频证据、文字证据、图片证据都需要借助一定载体或者经过转化后展现出来,证明案件事实,否则,不能为人所知,无法达到证明作用。
2、可转化性
“微信”证据存在于微信平台上,通常要经过转化才可以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越来越多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将在电子设备中存在的某些电子信号物化并展现出来。这个物化或者转变的过程就是“微信”证据的转化。“物化”主要指将虚渺的“微信”证据中的文字或者图片转移在纸质上,用以案件证明。“转变”是指将“微信”证据中的语音证据存储在其他电子设备上,用于转移和保存。
3、开放性
“微信”作为公共的聊天社交平台,经过注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经过统计,目前在我国微信和WeChat(微信海外版)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4.38亿。如此庞大的使用人数和复杂的使用群体,也正是微信证据越来越重要及造成微信证据具有开放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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