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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契机,健全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立法的思考/贺胤应
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契机
健全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立法的思考

贺胤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830002)

【内容摘要】立法不足和混乱是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的根本症结,迫切要求通过国家层面立法予以系统解决。文章认为,检察机关派出机构作为一支重要的检察力量,立法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已经具备,并从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派出原则、派出机构向谁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及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任免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思考和探索,提出了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关键词】 派出检察院 派出检察室 组织法 立法

检察机关派出机构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检察工作的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在监狱、铁路、农垦区、林区、开发区等特殊场所、行业、行政区域设置的派出组织。检察机关派出机构是检察权有效运行的组织载体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适应了我国地域辽阔、社会行政管理组织多元等特殊国情,另一方面又为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搭建了平台。从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来区分,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包括派出检察院和派出检察室 ,两者在法律地位、设立依据和职权范围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多数研究者对两者不作区分。笔者认为,统称两者为检察机关派出机构是可以的,但在具体的微观问题研究上,还是应当有所区分。这是因为派出检察院属于一级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派出检察室不属于一级检察机关,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地位与检察院内设机构相同。长期以来,与处于主体和领导地位的地方检察院相比,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很难进入主流检察话语权的视野,在发展过程中更是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究其根本原因,都是由于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立法不足和立法现状混乱造成的,亟待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进一步健全立法,彻底扭转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存在依据不足和立法混乱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已经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检察力量,适时立法有助于推动其科学健康发展
1958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沙洋劳改农场局设立了我国第一个监所派出检察院,随后,派出检察院陆续在一些区域设置。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尤其是《组织法》颁布明确派出检察院的设置依据后, 一些文革中被撤销的派出检察院也陆续恢复重建,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检察工作需要又新设了一批派出检察院。30多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先后设置了数量较多的派出检察院。从种类来看,派出检察院主要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 、农垦区检察院、林区检察院、监所派出检察院、工矿区检察院、油田区检察院、开发区检察院、坝区检察院、科学城检察院等;从数量来看,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派出检察院335个 ,约占全部检察院的近9.1%;从行政层级看,既有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也有市一级人民检察院,如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还有县一级人民检察院,其中县级检察院是主体,约占全部派出检察院的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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