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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契机,健全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立法的思考/贺胤应(3)
(三)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立法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已经具备
对检察机关派出机构进行立法的实践经验已经比较丰富,理论基础已经比较夯实。一是在乡镇、社区检察室方面。目前,有关设置基层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的法律依据,已经较为系统。《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这是设立基层人民法庭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这是设置公安派出所最权威的法律依据。乡镇、社区检察室和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一起被称为“公、检、法”三机关在基层乡镇、社区的“腿”,基层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的立法实践,是派驻乡镇、社区检察室立法的有益借鉴。此外,高检院在乡镇检察室建设方面也积极探索,出台了以《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为代表的一批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为派驻乡镇检察室向着全面规范方向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派驻乡镇检察室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二是在监所派出检察院和监所检察室方面,高检院向后出台了《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等,对监所派出检察院和监所检察室的机构建设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为检察机关监所派出机构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在铁路运输检察院方面,高检院《关于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健全了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之后的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扫清了铁路检察院立法的障碍。
二、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立法的重点问题研究
(一)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由谁派出、怎么派出?
什么级别的检察院可以设置派出机构,这是设置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原则问题。根据现有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除高检院外,省级院、市级院、县级院均可以依法设置派出检察院。针对这种现状,有人提出,应当修改《组织法》关于县级检察院可以设置派出检察院的不合理规定,建议规定“省一级和自治州、省辖市一级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报经高检院批准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在特定区域、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这种建议具有合理的成分。笔者认为,除省级院、市级院外,高检院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特定场所、行业、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虽然没有权力设置派出检察院,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些派驻乡镇、社区检察室和派驻公安局看守所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除县一级人民检察院外,市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些监狱设置派出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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