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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契机,健全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立法的思考/贺胤应(7)
因此,对《组织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派出人民检察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照第二十三条执行。
派出人民检察院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除依照第二十三条执行外,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派出人民检察院及下辖人民检察院均无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下辖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人民检察院任免。

贺胤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兵团屯垦戍边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著有《全民通俗刑法——一本书读懂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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