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全面推进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思考/贺胤应(2)
产生这些误区的根源有二:一是对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些基层检察院存在检察文化建设无用论、无关论的思想,认为检察文化建设是务虚的东西,对检察机关没有什么实际用处,不搞文化建设,案件照样能办,队伍照样能带,没有真正认识到检察文化建设对于检察事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存在上级院行政命令推动一点,就干一点的现象,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创新举措不多。二是对如何搞好检察文化认识比较模糊。这是最主要的原因。文化是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检察文化也不例外。有的基层检察院也确实想搞好检察文化建设,但局限于认识水平,不能准确地把握检察文化的内涵,对如何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没有头绪,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误区。
走出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误区,首先必须充分认识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其次必须准确把握检察文化的内涵。关于第一点。由高检院、各省级院及各市级院近年来关于检察文化建设的一些意见、决定已经充分证明,大力加强和改进检察文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重要的工作,重要性不言而喻。广大基层检察院必须清醒认识到,今后各个基层院检察工作的发展实质就是检察文化的发展,检察工作的竞争实质就是检察文化的竞争。对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本文无需赘述。本文将在阐述检察文化内涵及特征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如何全面推进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工作。
二、检察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一)检察文化的内涵辨析
关于检察文化的内涵,理论界和实务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存在着不同意见,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有的认为,检察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具有共性意义上的行业个性,是检察机关的灵魂,是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是文化的本质和人的本质的统一,是意识形态文化、物质形态文化和制度形态文化的复合体。 有的认为,检察文化,即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在长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体现,是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检察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物质文明的总和。 有的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理念、制度、行为和氛围文化的总和。 有的认为,检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衍生的法律文化,是文化的本质和人的本质的统一,是心态文化、物态文化、制度文化等的复合体。 有的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理念和原则、思维方法、管理方式、行为模式、工作习惯、运作方式以及相应的物质装备的总和,由精神文化、制度(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共同组成。 有的认为,检察文化是在社会中存在的,体现检察法律相关的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的一种法律文化,可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等层面。 这些论述和观点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检察文化的内涵。首先,都承认检察文化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组成,对于行为文化是否属于检察文化的内容存在不同认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通过一定的执法行为来实现,检察执法行为的理性与否、平和与否、文明与否、规范与否,既直接关乎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也直接关乎检察机关的对外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更直接关乎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因此,严格规范检察人员的日常工作生活行为,积极塑造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为重点的行为文化是检察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次,都承认检察文化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是否属于检察文化的主体也有不同认识。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检察人员群体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具体推动者,是检察业务活动的具体实践者,尽管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都被当然视为检察机关的行为,但不能因此忽视检察人员在检察实践活动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检察文化的主体包括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