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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思考/贺胤应(3)
综上可见,所谓检察文化,是指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创造、积累、形成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检察物质文化、检察制度文化、检察精神文化和检察行为文化四个方面。从逻辑关系看,四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不可分割,不可或缺,共同构成了检察文化的博大内涵。其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位居基础性地位,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往往先于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诞生,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是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又反作用于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促进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的进一步繁荣。
具体来说,检察物质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检察硬件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化,是检察机关的“硬文化”。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检察基础设施建设文化。这类文化主要体现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办公用房建设,办案区建设,文明接待室创建,规范化驻场检察室建设,案件管理大厅建设,办案设备装备配备,检察办案办公车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二是检察标志性文化。这类文化主要体现在检察制服、检徽、检察工作证件、荣誉室、史料室、检察文化长廊、警示教育基地等。三是检察公文文化。基层检察机关日常工作过程中所制发的公文,以及执法办案中出具的法律文书等都蕴涵着检察公文文化。
检察制度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遵守宪法法律、创立制度机制等方面形成的文化。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守法”文化。这类文化主要体现在,基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作为一线执法办案工作者,自觉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司法解释、上级院、本院有关办案和管理规定是最基本要求。二是“制法”文化。这类文化主要体现在,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内管理、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基层检察机关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一些行政管理制度和办案规定,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管案。三是“异议”文化。这类文化主要体现在,基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执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院有关规定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错误时,应当及时提出反馈意见,供上级院和有关单位参考;同时对本院制定的制度应当适时进行修订或废止,确保永葆制度的生命力。
检察精神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形成的意识形态、工作理念和信仰文化。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以“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民务实清廉”党的群众路线、党建工作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检察政治文化;二是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核心的检察宗旨文化;三是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文化;四是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六个有机统一”为核心的检察工作主题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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