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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初探/贺胤应(3)
2.司法案件的性质、现有司法资源分布的不足使得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十分必要
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的基础上,将国土面积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是一种出于分级管理需要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我国在每个行政区划内,与地方政府、人大、政协机构相对应,均设立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形成了每个行政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社会治理机构。不可否认,社会事务的庞杂性、社会治理环节的面面俱到性,决定了在每个行政区内设置地方政府、人大、政协等机构十分必要,也唯有如此,才能强化责任,实现对行政区内人口、经济、社会的有效管理。专事案件办理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一一对应设置则值得反思。笔者认为,首先,这是由案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决定的。任何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其发生,都具有不确定性。如在一个行政区划内,不同的地域之间,案件的发生分布是不相同的,有的社区可能长期不发生一起案件,有的社区可能在一段时期内接连发生了好几起重大案件。与此对应,司法机关服务的对象也具有不确定性。不是居住在行政区划内的每个公民都有法律诉求,如有的人可能法律意识很强或很守法,一辈子也没有和司法机关打过交道。这与每个公民都需要所在行政区政府提供公共管理服务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其次,是由案件本身的跨地域性决定的。司法实践中,单纯发生在一个行政区内的案件很少,绝大多数案件都具有跨行政区划的特点。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可能会在好几个相邻的行政区内作案,根据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几个行政区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有时可能会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大家都有案件管辖权,却都不想管。也有的案件因为办理就会有经济利益可图,可能又会出现几个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争抢案件管辖权的现象。在民事案件中,由于按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机关,使得管辖也常常成为当事双方聚焦的问题。实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可以有效减少案件管辖方面的分歧和诉争,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的目的。最后,固化的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法院、检察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分布不均和资源浪费。如有的中心城市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特别突出,有的偏远地区司法机关,案件量特别少,但是出于按行政区划一一对应的原则,也设置了司法机关。每设置一个司法机关,都必须有办公办案场所,必须有负责行政、人事、宣传、后勤保障的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配置的浪费。实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则可以避免出现资源配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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