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初探/贺胤应(5)
(三)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实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司法机关,既没有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没有同级党委,唯一存在的就是上级司法机关,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对于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必须重新梳理和界定。首先,毋庸置疑的是,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相比较改革前得到进一步加强,这也是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在省级以下实现统管必然结果,省级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制度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强对下级司法机关的领导。其次,如前所述,上级司法机关党组统一领导下级司法机关党的工作,下级司法机关党组向上级司法机关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司法机关党的工作机构需要进一步扩容。再次,基于司法规律设置上下级法院,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因此,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应当继续保持,以确保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的不当干预;检察业务性质决定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应当是紧密的领导关系,实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后,这种关系应当进一步加强。
三、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方便诉讼原则。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应当坚持方便诉讼原则,即既要方便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活动,也要方便公安等侦查机关移送接收案件。绝不能因为搞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就导致人民群众支出的诉讼成本过大,导致公安等侦查机关办案成本加大。笔者认为,基层司法机关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的范围半径以不超过80公里为宜,因为按照车程来看,80公里路程一个小时即可到达,距离属于可接受的范围。
(二)基层为主原则。以基层司法机关为重点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是80%以上的案件都由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在基层实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有助于实现大多数案件的司法公正;二是基层司法机关分布的“距离近”现状,有助于在院与院之间进行司法管辖整合。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应先在基层司法机关试点推广,待基层司法机关试点成功,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进到市级司法机关。
(三)资源整合原则。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必须在现有司法资源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一要整合司法办案资源,将重复的司法办案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二要整合司法行政管理资源,结合实际减少司法行政人员,将更多的人员投入到办案工作岗位 ;三要整合司法物质基础资源,尽可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物质基础资源,避免产生浪费。如X、Y两个行政区检察院合并后,新成立的检察院可以依托原来的办公场所继续进行办公,待现有办公设施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后再选址建新的办公、办案用房。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