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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初探/贺胤应(6)
(四)结合实际原则。我国地域广阔,城乡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与中小城市、县城之间,都具有不同的情况,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和地理环境差异,做到结合实际,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
四、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试点的重点方向
(一)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行政区率先开展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试点
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是一项比较深入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必须坚持试点为先。笔者认为,直辖市由于已经在分院一级实行了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经验,适宜率先在基层县级司法机关搞试点;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由于管辖的行政区划面积相对不大,且下辖的基层行政区之间联系紧密,也适宜率先进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试点。假设某市(地级市)下辖A、B、C、D、E、F六个区,按照行政区划,该市设有一个市级检察院和A、B、C、D、E、F六个基层检察院。那么我们可以尝试将A、B两个基层院合并,成立L检察院,管辖A、B两个行政区的案件;将C、D两个基层院合并,成立M检察院,管辖C、D两个行政区的案件;将E、F两个基层院合并,成立N检察院,管辖E、F两个行政区的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后,该市级检察院下设三个基层检察院,即L、M、N三个检察院。新成立的三个检察院与之前的检察院相比,管辖范围扩大,案件数量增多,干警人数翻番,领导职数下降,司法行政人员减少。
(二)在符合条件的地级市所辖行政区开展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试点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外,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地级市开展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试点。这里的符合条件,主要是指地级市下辖的两个行政区之间直线距离不超过80公里,具有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便利条件。如某地级市下辖1个区、7个县,那么按照县城之间直线距离不超过80公里的原则,可以将1个区、7个县的基层检察院进行整合,跨行政区划成立3至4个基层检察院。
(三)在符合条件的地级市之间开展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试点
在基层县级检察院试点后,可以考虑在符合条件的地级市之间开展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试点。这里的符合条件,是指两个地级市直线距离不超过200公里,各自管辖的基层院实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后不超过4个。如A市下辖3个实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检察院,B市下辖2个实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检察院,A、B两市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超过200公里,那么可以将A、B两个市级检察院资源整合,成立跨A、B两个地级行政区的C检察院,新成立的C检察院下辖5个基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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