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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初探/贺胤应(7)
学术界有人提出,应当在省一级实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 ,笔者认为,这种建议值得商榷。一是我国地域广阔、省区面积较大,如果实行跨省一级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既会为当事人、律师带来诸多不便,也会增加省级司法机关对下管理的成本。二是与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相配套的改革,是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在省级以下实现统管,地方三级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主要还是依靠省级财政统筹保障,若实行跨省一级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会带来地方财政如何保障等操作方面的难题。三是实践中80%以上(甚至更多)的案件都由地级、县级司法机关办理,在地级市以下实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可以有效保证80%以上(甚至更多)的案件进行公正审判。省一级司法机关不实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对案件的影响面有限,因而不会对司法独立和公正造成制约或影响。

贺胤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兵团屯垦戍边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著有《全民通俗刑法——一本书读懂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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