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为何想要拆分谷歌?/翟巍(3)
从反垄断执法效率角度考虑,欧盟传统上侧重于采取行为性措施规制垄断行为,即通过对于垄断企业附加特定义务的方式,迫使其纠正垄断行为,抑制垄断行为产生的限制竞争影响;只有在行为性措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形下,才考虑采取拆分企业等结构性措施。而本次欧洲议会一反常态,提出拆分谷歌的结构性反垄断规制措施,具有指标性意义。它预示着,欧盟为了有效规制谷歌、苹果、Facebook等互联网领域企业严重损害竞争的垄断行为,将日益倾向于直接采取严苛的结构性反垄断规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分拆公司”与“通过改变相关市场结构迫使行业巨头改变市场策略”等。
(作者简介:翟巍,山东莱州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波兰、中国三国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欧盟反垄断法,电子邮箱:azhaiwe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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