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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担保法律关系的法务分析/葛亚平(4)
对于不良债权向外转让,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全者视为担保合同无效,免除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但如果不良债权转让给外国企业后,外国企业又转给中国国内企业的,此时是否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等审批手续,在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中均未规定。但根据该政策的出台背景及司法实践来看,不应以此来否定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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