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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攻坚点 ——以审判从业人员的法官化为视角/胡学亮(2)
(一)《宪法》中没有“法官”一词,《法官法》被悬置
通览《宪法》条文,我们无法寻觅到规定“法官”的文字,全国各级法院里生活着形形色色的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陪审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等等。《法官法》的出台,曾经让审判从业人员充满遐想,但是,由于《法官法》的配套实施办法迟迟不能通过,[[[] 祝铭山:《解读<法官法>》,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7期,第3页;周道鸾:《我国法官法的制定和修改——纪念人民司法工作六十周年》,载《河北法学》,2009年10月,第55页。]]《法官法》的具体施行一度出现挫折。另外,从后来《法官法》的实施过程来看,法官等级不过是公务员行政级别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并且,法官等级的评定,也变得过于紧缩起来,比如,在基层法院,除了院长一人外,其他法官不再能够攀爬到四级高级法官的新近规定,就很能透出端倪。[[[] 详见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1]18号)附件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设四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其他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60%,设有人民法庭的,不超过法官总数的70%。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参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职数,在法官职务配务规格限额内,参照本规定确定。]] 即便如此,事实上,与一位审判从业人员的地位、待遇最能挂钩的并非其法官等级,相对于同级行政机关,而是更加稀缺的行政级别。《法官法》竟成了一部被悬置的法律。
(二)法官数量庞大、构成复杂,法官职业发展空间狭窄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人数已经接近20万人![[[] 欧阳开宇:《中国内地法官人数已达到19.6万人》,载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7-25/5085883.shtml,于2014年6月11日访问。]]各行各业均有跻身于法官行列之人,工人转干、军人转业、学生分配、党政调配、公务员考试录用等等,不一而足。按理说,法官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降级、降职、解职的法律规定,原本应该是法官职业保障的最低标准,认真贯彻之,一方面可以排除因法定事由不再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另一方面,在此法律规定之上,还应当更进一步规定出有利于法官晋升的多种途径和方式,但是,现实中,绝大多数审判从业人员往往在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终其一生,无论从法官等级方面还是从审判层级方面,很难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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