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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攻坚点 ——以审判从业人员的法官化为视角/胡学亮(4)
《法官流失现象透视》,载http://www.mzyfz.com/news/mag/r/20090908/115548.shtml,于2014年6月13日访问。]]法官的尊荣感降到了历史最低点。

三、源流回溯:法官化不足问题的成因

结合自身司法工作经历,通过对司法活动的观察,笔者认为我国法官化不足问题产生的原因既有因法官角色定位过于意识形态化的因素,还有因法院行政管理体制所致过高成本内耗的因素。
(一)对法官独立与三权分立学说的关系认识不足
一些人认为,司法独立、审判独立乃至法官独立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的政治实践结果,不适合中国国情。我们采用的是在人大制度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如果套用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会把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引入歧途。甚至,官方也一直在有意强调“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 吴邦国:《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载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9-03/09/content_10974257.htm,于2014年6月7日访问。]]目前,学者的探讨多在审判独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迂回,关于法官独立的问题,官方则一直未有直接回应。
(二)司法理念没能充分遵循司法规律
我们党的执政理念主要围绕如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展开,因此,党的干部必须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财富占有、生活方式等等方面不能搞特殊化,并始终保持与普通百姓打成一片。我们倡导廉价政府,即通过最低廉的工资以及最简约的成本来维持人民政府的日常运转。具体到人民法院,要始终做“人民满意法院”,“要让有理没钱的人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审判从业人员则要争做“人民满意法官”。因此,要更多地凸显法官的平民性,要更多地强调法官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但是,这似乎忽略了司法理念在位阶上应次于执政理念、在内容上应比执政理念更具体的客观要求,导致对司法的规律性重视不足。
(三)法院管理没有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
在高度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下,审判从业人员既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动作,又要应对附加的各项考核指标;既要对案件的法律效果负责,又要对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负责。原本由于司法成本的投入不足已经大大影响了审判从业人员的司法能力的正常培养,加之长期处于矛盾的风口浪尖,耳濡目染的都是非正常社会关系,审判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状况已经令人堪忧。而且,随着一部分优秀的审判从业人员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优秀法官“逃离”具体案件审判岗位的现象也相伴而生。同时,审判从业人员配置比例倒挂,比如,一个庭室大多有四、五个审判员,但是,书记员可能只有一人,审判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既要与当事人联系确定其具体下落,又要寻找机会,看看庭室里有没有人员可以配合工作。审判员没有可以根据办理案件所需而调配司法资源的权力,导致其参与审判工作动力明显不足。在这样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环境之下,高水平的司法裁判很可能成为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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