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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攻坚点 ——以审判从业人员的法官化为视角/胡学亮(5)

四、寻求共识:厘清法院、法官所处的政治关系

古典政治理论提出了共识的两个基本要素:共有的集体目标观念和决策完成过程的共同一致性。[[[] 吕元礼:《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共识》,载黄卫平等主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页。]] 笔者认为,解决法官化不足的问题,首先要就法官这一职业形成基本价值共识,其次才能探讨如何达致法官化的最优路径问题。然而,如何就法官化问题形成基本的价值共识?厘清以下几个方面的政治关系将使得这一问题的答案变得较为清晰。
(一)法院独立与党的领导
基于中国共产党为中国长期执政党的最大中国国情,可以这样认为:党倡导建立什么样的司法体制,司法就会在什么样的司法体制下运行。谈论司法体制改革,不能忽视其与党的领导之间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否则,欲速则不达!这么多年来,法院体制改革常常处于进退维谷状态,与我国没有完善的政治顶层制度设计有关!如果司法体制改革了,党的领导体制一点不改,被改革的司法体制还会恢复。事实上,如果党的领导方式不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在根本上就改不了,改不动。[[[] 卓泽渊:《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载《理论前沿》2006年第2期,第10页。]]党要有真正依法治国的宏图大志,各级党的领导也要有这样的胸襟,而不能只做表面文章。如果在法院体制改革方面听不得一点杂音,或者认为出现不同声音,就认为是不讲党性,没有大局观念,或者定性为脱离党的领导,等等,无限上纲起来,法院独立审判必将无从谈起,建设法治中国的梦想必将遥遥无期。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的探索不宜人为设限。
目前,在党的领导方式方法方面还有很多不符合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的问题必须克服,比如,个人崇拜、一言堂、家长制、个人效忠、人身依附、任人唯“小圈子”等等。一些党政高官尤其是一个部门、一个地方党政一把手的违法犯罪案件,多数存在着滥用职权的问题,其中,滥用司法权的问题表现得较为突出。这反映了部分党的领导干部法律思维养成不足、司法独立观念缺失、法治信仰不坚定的问题。所以,必须纠正一个错误的认识:提倡司法独立就是与党相抗衡,与党闹独立,就是不要党的领导,和坚持党的领导相对立。[[[] 王洪:《从司法独立原则论我国审判体制改革》,西北大学2010年法律硕士论文,第16页。]]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与法院依法独立办案并不矛盾。[[[] 谢庆奎主编:《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5页。]]由于程序法的制约, 审判始终是司法活动而非政治活动, 依法审判是审判工作符合党和国家政治需要及接受政治领导的最重要标准。[[[] 杨月斌:《法官审判独立之现实障碍及其实现方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 汉文版) 》2004年1月第25卷第1期,第49页。]]法院独立,主要是赋予法院专注于严格司法、公平办案方面的能力,而党的领导,更多指党能够对整个国家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前者偏重于司法的专业性,后者则偏重于执政党的政治性。实质上,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就是在尊重党的领导、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今后,在改善党的领导方面,还必须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独立的司法机关(当然主要指独立的法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党的领导人员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前置判定,如此,我们党的长期执政之路则将牢牢奠定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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