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攻坚点 ——以审判从业人员的法官化为视角/胡学亮(6)
(二)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
关于法院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但是,现实中,这种监督关系在法院系统的运转中又是怎样的呢?包括业界人士对此已经习惯于这样的反问句式:难道现在法院系统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不就是领导关系吗?笔者认为,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是一种宪法法律关系,具有根本的法律效力,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贯彻执行。对于监督关系的把握,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强调:一是不能忽略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方本来所具有的独立的司法主体地位;二是监督者不仅仅通过层级的高下对被监督者施以监督,而且还在于强调监督者对被监督者有能力予以监督,监督能力并非基于领导层级的高下而自然衍生;三是被监督者与监督者之间的权力关系还应当是双向的,即被监督者有权力在监督者违背监督标准的时候提出异议,或者给予抵制。
(三)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
汉密尔顿等人曾经认为“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 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其意虽然主要在于强调为何司法需要独立、如何能够司法独立等方面,但是,由此引发的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是:司法独立(法院独立)与司法公正需求的社会资源配置一定要合理。多年来,为了加大法院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与各有关方面屡屡联合下发文件,为什么?首先说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动用的司法资源相当有限,无法保障法院执行的需要,其次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一定程度上在有意弱化自身的独立角色,而主动寻求其他公权力机关的帮助。那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必然要承担起更大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没有相应社会资源的跟进,全然不可行。所以说,强调法院的独立必须以法院在动用社会资源方面拥有一定的主导权为前提条件!法院体制改革对此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在人事方面,规定不同于公务员的管理程序,从名称、地位、享受的职级待遇等方面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今后法官不再纳入公务员招考范围,而是专门举行法官招录考试,建立相应人才库,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招考则从符合资格的人选中公开选拔。形成可持续性的法官职业发展模式,杜绝法官晋升中的偶然因素以及秘密操作现象,比如,现在就没有定型的法官遴选考试,人们无法预知将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举行这样的考试,以及符合什么样条件的人选才具有这样的可能性。还有,目前一些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往往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将不具有司法工作经历的人员(比如刚刚大学毕业的人员、其他工作岗位上的人员)直接招录进较高审级的法院系统。这一做法不仅堵塞了原本就比较狭窄的基层法官的升迁通道,而且,很多并不熟悉基层工作的人员充斥着上级法院,难免出现“一些干部缺乏审判工作经验,却对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基层法院法官指手画脚”[[[] 夏克勤、胡媛:《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专业化改革思路》,载《人民司法》2014年11期第40页。]]的现象,在案件的具体审判中,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难以就特定案件中的事理、情理达成共识。所以,逐级遴选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不容忽视。将来,政府人事部门对此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