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攻坚点 ——以审判从业人员的法官化为视角/胡学亮(7)
在财政方面,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从财政预算中拿出多少比例的财力用于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并且根据法官员额预算到人,严格执行,保障不低于多少比例的财力用于法院公务支出,多少比例的财力用于该法院所属法官的工作及办案支出、薪酬待遇等,并且,还应辅以严格的审计程序和相应的政治责任乃至法律责任。对此,法律还要进一步明确,上一个审级的法院有权对此启动追责程序。
(四)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
仅仅强调法院独立,而对法官的管理如果不做出有别于其他官僚体制的改革,那么,法院的独立性越强,则其对于法官的管制也可能愈甚而不是相反,因为,从外围来看,法院失去了抵制其权力膨胀的权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最近几年,法院似乎沿着独立行使职权的道路大踏步前进,身处其中的法官已经感受到对他们的管束一日胜过一日。可是,同时期,人们观察到的往往不是这层意义上法院独立给当事人乃至社会带来的实惠,而是司法公信力每况愈下、司法权威日益低迷的现实!可见,如果不在法官独立问题上做足文章,法院的独立实质上对于司法公正并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有些时候很可能影响法院与法官关系的良性发展,那样,反而虚化了司法公正本应需求的材料和素养。所以说,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院的独立。
五、愿景描绘:法官化不足问题的具体化解
就法官职业形成基本价值共识还仅仅是个审判从业人员法官化的逻辑起点而已,事实上,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法官化的实质推进将在更大程度上依赖较为大胆并精细化的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建构。
(一)合并中基层人民法院,重新划分司法区并减少法官员额
法院的审判层级设置应当顺应社会管理扁平化趋势,建议合并中基层人民法院,在全国分设50个二审司法区,各置一个二审法院,每个二审司法辖区内分设若干个一审司法区,分别设立刑事、民事、行政、商务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改称国家终审法院。同时,大幅度减少法官员额,在一审司法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商务一审法院里,每个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9人,二审和终审法院最多不应超过19人(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开的二级以上大法官为16人[[[] 分别为周强、沈德咏、江必新、李少平、奚晓明、南英、景汉朝、黄尔梅、张建南、贺荣、陶凯元、徐家新、刘学文、杜万华、胡云腾、刘贵祥。载http://www.court.gov.cn/jgsz/zgrmfyld/,于2014年6月9日访问。]],其实,笔者已经注意到,这些大法官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并非本论文探讨的审理裁判具体个案的法官)。同时规定任职年龄的最低限制和从事法律工作的最低年限,一审法院法官年龄最低不能小于40周岁,并且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15年,二审法院最低年龄控制在50周岁,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25年,终审法院法官最低年龄控制在60周岁,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30年。所有法官的任命一律由国家法官任免委员会严格考核人选,最终经全国人大确认,以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颁发任命状的法定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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