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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攻坚点 ——以审判从业人员的法官化为视角/胡学亮(8)
(二)改造既有诉讼程序,增设一审复审程序
规定任何一审案件均由一审法院管辖,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以外,一律由法官一人审判案件,同时,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案件判决不服,可以申请该一审法院另行组成不少于3名法官组成的奇数合议庭(原来判决案件的法官主动回避,相关申请费用根据组成人数的增长相应提高,或者当事人可以共同商定合议庭内是否需要人民陪审员、多少名陪审员参加,并由公证员摇号随机产生)再次审理。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均公开化,判决以多数意见为拟生效判决意见。如果当事人再有不服,才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规定二审法院法官不得将案件发回重审,应当根据其能够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判决。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则直接是生效的判决。如果改判的,则有条件地允许不利益的一方向国家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三)保障资源供给,精进法官裁判能力
向法官免费提供相关学习资源,比如订购数据库,可以包括经典著作数据库、专业文献数据库、法学方法论数据库、适用法律法条及终审、公报案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等等,同时,为每位法官组建“法官办公室”,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和工勤人员以及必要的办公用具、交通工具,每年的办案经费按比例直接分配到法官办公室[[[] 刘会生:《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12页。]],规定每位法官每年的休假时间和培训时间,开展裁判文书批判式学习活动、庭审观摩讲评活动。
改革目前法院院长既为行政一把手又为某一法院首席法官的做法。如果法院院长仍然采取任期制,那么,法院院长主要或者说只能在行政方面全面负责法院,工作重点在于如何配置好法官辅助人员,调配司法资源,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官可以就法院院长是否勤勉履职进行考评并向有关方面提出是否适宜继续任职的报告。或者,采取法院系统内行政后勤与审判实务分立管理模式,无意于法官职业或者不能胜任者将在前一个序列找到自己的位置,但是,不得享有法官称号或者荣誉,并且纳入不同的薪资待遇体系。
规定所有的法官必须亲自开庭,拟写判决书,任何生效的判决书必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社会公众可以根据法官名录查询该法官所承办案件的判决书。严厉杜绝代写判决书现象,发现一起,则以剥夺法官名号惩戒之。同时,精简现有判决书要素,仅仅包括当事人信息、案号、案由、证据认证、查明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关于当事人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情况,则附录起诉状、答辩状、举证目录、举证意见书、质证意见书即可;如果诉讼标的额较少、法律关系简单,则采取直接陈述判决理由并结果的方式进行。每一位法官制作的所有判决书将分别按年度由国家出资结集出版,并分别收录进地方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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