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攻坚点 ——以审判从业人员的法官化为视角/胡学亮(9)
(四)规划法官职业生涯,合理分流审判从业人员
首先,如何从审判从业人员中成长为一名法官?如何在法官职业的进程中不断地通过努力取得进步?这不仅要有法官个人的人生规划,而且还要有相应的《法官地位保障法》提供发展的导向或者模式。明确规定什么情形下法官得到升迁提拔,什么情形下不得升迁,包括相应的资历、学识、德行、实绩,规定相应的可以量化的指标以及在相应年龄层次大体的发展空间、预期。让每一位法官知道自己处在什么样的层次,为什么处在这样的层次,其中的法律理由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其次,国家应当提供审判从业人员重新选择职业的方便,废除现有法官辞职后两年之内不能做律师的规定,直接规定如果法官辞去现任职务可以随即从事律师职业,不再有“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以及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的期间的限制条件。
再次,鉴于通常情况下人们对审判从业人员较为严格的清廉要求以及法官因从事审判工作形成的内敛个性、甚至是“令人奇怪的司法消极”[[[]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4页。]],其在重新谋生时必将面临更为严酷的考验和转变。因此,对于因各种原因从审判岗位退出的人员,在合理的期限内,由国家提供较公务员辞职高一些的经济帮助。当然,这要辅以严格的离任审计,如果发现存在足以污浊司法清廉的行为,则不予任何经济帮助。
六、结论:打响以法官化为中心的法院体制改革攻坚战
法官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中立者,是原初“三人社会模式”[[[] 三人社会模式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当任何两人的行为发生相互影响时,都有旁观者——他们是该社会的所有其他的人——对此行为进行观察和评判。在一个社会中,任何两人在发生行为的作用和影响时,都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而是存在着社会其他的人以观察评价的方式表现的参与。……但当他们作为旁观者时,他们做出的评判却是一致的。道德规则是在这种一致的评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当国家以自己的强力来保证此类规则实行、以强力对违反此类规则的行为施以处罚时,这种规则就上升为法律。……随着法律的实体性规则的发展,为了保证法律实体规则执行的正义,各种程序性法律规则也发展起来。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129页。
]]道德、法律产生机制的自然选择乃至政治选择的结果。如果说法官以追求正义为生命的寄托,那么,我们对“无知之幕”的设计和布置将决定这一正义的标准和实现程度。不断推动审判从业人员的法官化正是因应这一逻辑的应然要求和实然选择,这当然也是保证法院体制正常运转的最重要规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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