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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规则、绩效: 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纬度 ——以政治合法性理论为视角/胡学亮
理念、规则、绩效:
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纬度
——以政治合法性理论为视角


论文提要:
司法公信力既是人民法院取得社会公众信服的能力,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这一公权力运行过程公正性和运行结果有效性的综合评价,较高的司法公信力反映了司法权力与司法权威的良性互动关系。政治合法性是指政府在被民众认可的原则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the right to rule on the basis of recognized principles)。合法性与权威密切关,具有了合法性也就具有了行为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因而,也就等于拥有了权威。司法公信力实质上是国家司法权政治合法性的具体体现,而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在于:统治理念(意识形态)、统治规则和程序、统治绩效。如果国家始终将人民法院定位为社会纠纷的裁判者,那么人民法院必须永远以公平和正义立信,以程序和规则取信,以执行力、终结力守信,通过司法公信力的理念基础、规则基础、绩效基础的不断巩固实现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以下正文:


一 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的政治合法性

根据学者的研究,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低下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评价不高;一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涉诉信访量持续高位;一些法律纠纷溢出了正常的司法程序,转化为社会公共事件;诉讼外渠道影响司法,社会舆论指责司法制度本身及其运作过程的种种缺陷,甚至导致舆论审判;选择性司法(同类案件的裁判冲突,基于相似的案件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理应得出相近的结论,但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却常存在着差异和矛盾);等等。而根据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在于部分法官的贪腐行为。([(1)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至2012年工作报告的检索,笔者发现共有5处提及“司法公信力”的文字表述,其中对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分析有3处:2009年工作报告的第五部分“坚持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四是有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0年工作报告“八、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2011年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court.gov.cn/,2012年5月20日访问。])北京、四川两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课题组经调查研究则认为是法院自身能力不足、司法独立裁决机制等方面的因素形成了目前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状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外部诸如司法环境、法治化程度等方面的问题,也有法院自身司法规范化水平、司法为民作风、纠纷解决效能、司法公开以及民主化程度等方面的问题,但是法院自身的能力水平不足是主要原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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