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规则、绩效: 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纬度 ——以政治合法性理论为视角/胡学亮(4)
1.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体现公平正义理念的物质载体和精神载体的建设
①努力提升法官的素质和形象
法官,应当是这样的群体,他们对公平正义近乎天然地追崇,他们信奉法律,是因为他们坚信惟有法律才是人类社会文明地通向公平正义之路。虽然,走下法庭的他们,生活在老百姓之间,但是,并不改变对公平正义的警醒和追求。他们时刻能够保持一种凛然的公平正义形象,他们形象光明,他们追求高雅,他们睿智豁达,他们不仅信仰公平正义,而且通过身体力行感染周围的人们信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理念时刻萦绕于心。必须从法官的教育程度、法律信仰、社会交往、身心健康、经济收益、政治待遇等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和促进。
②继续保持法庭的神圣性
法庭,应当是威严的、圣洁的、悲悯的、关怀的。善良的人们走进去将会感知生为人的一分子的尊严,人性的善、美好、安然,而没有恐惧;恶性的人走进去,将有可能深感正义的力量直逼内心,自己的渺小、猥琐,并有可能产生对秩序、美的追求。每个人走进法庭,不得放荡不羁,必须怀着对人类生存、人类尊严的珍视而仰视法庭。法庭的建筑风格必须以彰显秩序、尊严、权威为主基调,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内心需求。
③重视开庭所具有的如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的象征意义
笔者曾经去外地送达开庭传票,有个公司的经理接待我们时态度很不友善,开口就说:“我非常不愿意和你们法院的人员接触!”问其缘由,原来他到他本地法院参加一次开庭时,法官在办公室里开庭,没有穿制服,没有固定的座次,当事人走来走去,并且经常插话,显得很不严肃,他从此对法院和法官的印象一落千丈!笔者认为,如果开展巡回办案,可以采取开会的形式,并且不应轻易称之为开庭;如果到田间地头、医院病房办案,可以称之为调查了解、询问、调解等等;如果案件真的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将证据分头举证、质证并形成笔录,最终结合当事人诉辩主张迳行裁判。
2.通过良性的司法互动改变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所办案件公正性的一些偏见
①以公开促公正
能够公开开庭的案件,一定采取公开开庭的形式,允许社会公众不受过多限制的参与旁听,并且告知旁听人员对案件的处理有自己的见解时可以在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对于关心案件进展的人员,可以在取得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裁判文书的副本向他们发送。前提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并遵守法律关于旁听人员着装、表情、姿势、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欢迎社会各界向法院的专设部门提出不同意见,对于一些促进审判工作的建设性意见,法院必须给予奖励,并且将具体采纳的情况及时予以反馈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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