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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规则、绩效: 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纬度 ——以政治合法性理论为视角/胡学亮(5)
②主动宣传典型案例,就法院裁判结果的选择过程、理由进行公开
当前,社会利益矛盾凸显,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性、滞后性等因素,一些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老百姓往往会立于自身的立场做出不同的评判,作为法官,也可能意见不一。那么,如何权衡案件的裁判结果,如果给出相对公正的裁判,将是一个艰难的抉择。公开这个过程,主要地在于对证据效力的分析、法律事实的认定、利益保护的权衡、司法价值观的展示、法律适用的选择,让社会公众充分感知法院的裁判不是武断的,也不是哪个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决定的。通过裁判教育民众、引导民众,让人们不断增强对法治的信心,而不是像有些人那样表面通过法院实际却借助非法律的途径解决纠纷。
③直面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存在着的偏差
社会公正,一般基于公众朴素的良知、道德而得出,不注重有形的证据、严谨的程序,所以,与个案公正往往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应当视为一种生活常识。由于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诉讼程序的设定必须立于如何调动双方的积极性方面,因为假设的前提是当事人必然对自己的利益关心度超越对其他人的利益的关心度,为了自身利益,当事人会想尽一切办法积极参与诉讼。但是,局限于当事人的陈述能力、举证能力,以及科技发展水平,过去的事实可能只是一部分得到还原,或者还有可能因为程序性的原因产生某些与客观事实偏离的因素,导致个案裁判与当事人以致社会公众期望的公平正义有所差距。人们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不轻易评判自己没有亲历的个案裁判。如果有必要对个案裁判进行评价时,也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辩言辞、举证细目、进展程序、法律适用等多方面的信息,理性地尊重司法者的裁判。公众应当将眼光聚焦在如何制定出内含社会普遍公平正义的法律规范和如何科学设置适用法律规范的精细程序方面。
(二)纬度之二:以程序和规则取信,建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规则基础
相对于其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的特色在于诉讼,而诉讼的特色在于程序,并且正是因为严谨的程序推进,使得法官就未知的事实得以形成内心确信并且外化于文字描述,然后才能涉及实体法律规则的适用。所以,首先要有完备的立法,其次要有科学的案件运转机制,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1.完备的立法是达致良法之治的先决条件
先哲亚里士多德曾言:“法治应当包含两层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 页。])良好的法律当然包括程序法、实体法,而当前紧要的立法任务在于必须抓紧制定出更加详细的程序法,或者赋予最高司法机关司法法规制定权。结合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必须在以下诸多方面尽快制定出操作性极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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