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对《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五点建议/孙斌
兰泉立法建议(2)
兰泉对《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五点建议
在人社部网站看到《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后,结合近几年办理企业裁员的情况笔者认为以下五个方面应该加以修改、补充,下面一一给予说明: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本规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裁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兰泉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尽快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裁员意义重大,如果不加限制让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都赋予此权利,将对职工的利益造成侵害。
企业裁员的核心在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而有的企业分支机构没有财务支配权,总公司不划拨根本无力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其结果可能在职工申请仲裁时,如仲裁机构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列为第三人(现在有的地区申请劳动仲裁列举的被申请人必须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职工胜诉还是一张裁决书(判决书),只能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到时几年下来总公司的经济情况如何无法估计,最不好的结果是职工胜诉还是没有得到经济补偿。
现阶段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主要是国有企业(如银行、电信等)、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规模有大有小,裁员时总公司的情况如何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况,笔者建议本款做以下修改: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裁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时,需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一并提交企业裁员相关报告,但设立分支机构经国务院(或者部级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企业裁减人员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提交企业裁员相关报告的两单位为被申请人。
第六条〔减少裁员的鼓励〕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提供指导和服务。
兰泉解读: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第一条规定能够获得稳定岗位补贴政策企业的范围只限于四类企业,而这四类企业属于本规定第四条情形的情况有限,或者说本规定第四条情形规定的企业范围远远大于这四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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