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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对《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五点建议/孙斌(2)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本规定征求意见后由人社部颁布,要想将获得稳定岗位补贴政策企业的范围扩大到本规定第四条的情形,需要国务院的批准。

附: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76号)
一、 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第十条〔重新处理〕 企业裁减人员未履行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的程序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
兰泉解读:
事实上要做到这一点很难,在企业裁员特定环境下如果要求企业重新处理,逾裁减人员已不可能再去上班,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可能无法进行。会议如果开怎么开都不可避免存在矛盾争议。
笔者建议不如直接支付员工代通知金,并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为佳。

第十八条〔协商解除的报告义务〕 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同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人数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兰泉解读:
提交企业裁员报告的目的在于依法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如果一次性与20名以上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求提前30日告知的话,不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什么时间进行,是先协商解除后报告?还是先报告后协商解除?不论哪一种情况,如果没有列入裁员名单人员要求列入,而列入裁员名单人员不同意解除或者事后反悔不同意解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状况同样不好把控。
因此笔者建议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时间进行缩短,考虑为5至10个工作日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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