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对《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五点建议/孙斌(3)
第二十二条〔其他法律责任〕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兰泉解读:
企业裁员由于涉及各方面的问题比较多,对企业裁员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行,对企业而言没有任何约束力。笔者建议全面进行修改加大处罚力度,否则企业裁员一旦出现较大的问题,有关部门将被追责。
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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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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