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的组成问题/张文忠(3)
(一)城镇集体企业劳动者不是投资者,职工组成的权力机构无法形成财产利益机制
上世纪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生产合作社,转化为现在的城镇集体企业。从企业形成的过程分析,企业资本最初来源于合作社的社员股金,企业当初的投资者是清晰的。
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由单位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其资本最初来源有以下几类:(1)政府部门投资设立的,资本最初来源于政府部门投入的资产;(2)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资本最初来源于事业单位划拨的资产;(3)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资本最初来源于国有企业划拨的资产。企业成立后以企业名义向单位、个人借贷的资金,只是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并不形成企业资本。可见,由单位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成立之初其投资者是清晰的。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只是劳动者,不是投资者。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职工的来源包括:通过劳动部门招收的工人、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安排的毕业生、从国有企业调入的职工。按照现行规定,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由职工组成。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如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正确,资产增值;如企业权力机构决策失误,资产损失。无论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正确与否,企业的财产增减变化并不与职工个人财产相关,不会引起职工个体财产发生变化。因为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集体所有的财产增减变化与职工个人财产无关,每个职工只是劳动者不是投资者。从城镇集体企业的运营活动看,由于无法开展业务活动,绝大部分企业只是进行资产运营(财产租赁承包或投资)。但既使是最简单的财产租赁承包,一旦承包承租人违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追究承包承租人违约责任,反而为之说情开脱,职工个体也并不从自身财产利益上关心追责承包承租人。现实状况说明,企业权力机构由职工组成,权力的行使与自身财产利益相脱节,往往有权无责,决策者享有决策权,但决策结果却与自身财产利益无关,无法形成财产利益机制和权责对应机制。可见,由职工组成的权力机构并不会真正关心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
按照所有权与现代产权原理,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对本企业资产拥有产权。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的现行规定,明显违背了所有权与现代产权原理。
(二)乡村集体企业没有确定权力机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无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了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那么,企业所有者又是谁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企业所有者是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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