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的组成问题/张文忠(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了投资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那么,企业投资者又是谁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企业投资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乡村集体企业所有者、乡村集体企业投资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农民集体等概念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企业“所有者”与“投资者” 似乎是同一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全体农民集体”似乎是同一概念。若如此,乡村集体企业重大事项由企业所有者(投资者)行使决定权,就是由全体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重大事项决定权。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都没有确定乡村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于企业的权力机构不明确,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也就缺失规范的程序。由全体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重大事项决定权在现实中也就无法落实。
(三)供销社集体企业投资者缺失,企业权力机构无法由社员(投资者)组成
上世纪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供销合作社,转化为现在的供销社集体企业。从企业形成的过程分析,企业资本最初来源于合作社的社员股金,企业当初的投资者是清晰的。
现行供销社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之所以模糊,有一个变化过程:一是入社社员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合作社成立初期,入社社员既是投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一身二任。企业财产是入社社员的,由于投资者与劳动者是同一主体,没有必要区分企业财产归属投资者还是归属劳动者。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合作社入社社员或退休或脱离了企业,不再是企业的劳动者,入社社员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不再是一身二任。这一阶段本应明确企业财产归属,因为这时的投资者、劳动者不是同一主体,已经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但由于理论认识上分不清所有权与产权,社员个人财产投入企业形成企业资产,就认为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归企业了。事实上个人财产投入企业形成企业资产只是产权归企业,企业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仍归投资者。二是入社社员由单一身份(投资者)进一步变化为失去了投资者身份。入社社员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后,企业又进一步采取了取消分红、停发股息、直至退还股金的办法,这样,最初的入社社员作为投资者的权益己经得不到体现,入社社员进一步缺失了投资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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