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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的组成问题/张文忠(5)
按照所有权与现代产权原理,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对本企业资产拥有产权。由于现实中企业投资者缺失,供销社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由社员(投资者)组成的规定无从落实,企业财产所有权变的模糊,并由此造成供销社集体企业出现两次所有制升级,与国营商业“两合两分”的折腾。
三、改造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
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存在的问题,说明集体企业的法人制度不适应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浪费了企业的要素资源。要重新利用企业的要素资源,就要改造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集体企业改制,最核心的就是解决企业权力机构组成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在界定当初投资者的基础上,通过将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转换企业形式,落实由投资者组成企业权力机构。供销社集体企业(其中2013年末基层供销社17376个)由于无法界定当初的投资者,也就无法改造为真正的合作社法人,这已被实践所证明。当务之急应明确一个政府机构管理供销社集体企业财产,切不可存在集体财产政府不监管的幻想,让几十年积累起来但无法界定投资者的财产白白流失。在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基础上,通过将供销社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转换企业形式,落实由投资者组成企业权力机构。
通过企业改制,一旦企业权力机构不再由劳动者组成而由投资者组成,改制后的企业也就不再是集体企业,而是转换成了公司制企业。可见,改造现行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将使集体企业逐步消亡。近年来集体企业的数量不断减少说明了这一问题,集体企业由2004年末的34.3 万个降至2013年末的13.1万个,占企业法人数量比重由10.5%降至1.6%。
集体企业逐步消亡,并不意味着集体所有制经济也消亡。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集体企业经济与合作企业经济,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随着集体企业逐步消亡,应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企业经济,使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合作企业经济得到大力发展。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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