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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看中方应将野牛气垫船余款支付给哪方/胡海波律师
从合同法看中方应将野牛气垫船余款支付给哪方
作者:胡海波律师

一、案情
由于克里米亚脱乌入俄,乌克兰、中国、俄罗斯三方就乌克兰向中国出口的4艘野牛气垫船的结算问题产生了摩擦,乌克兰国家进出口公司(UKRSPECEXPORT)希望将仍未支付的1400万美元合同款转交给他们,而俄罗斯与克里米亚造船厂则称余款应支付给克里米亚的工厂。该交易的法律关系是合同由乌克兰国家进出口公司(UKRSPECEXPORT)(甲方)与中方(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在扣除3-5%的佣金之后,余款应该通过甲方转交给各自的工厂。本文直接从合同原理出发,排除政治考虑等非法律因素,分析中方的付款策略。
二、法理分析
(一)甲方与工厂之间是代理关系还是分包关系决定支付对象
甲方与工厂之间具有承包关系的特征。合同标的大部分由克里米亚的多家工厂制造,然后组装。但是部分部件却是在乌克兰境内生产,这些在乌克兰境内生产的部件涉及分包合同120份,且全都是由甲方及其子公司签订。由此甲方的作用是拿到乙方的订单后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工厂来做,其法律地位是发包人。中方作为买家,其交易对手是甲方,因此合同标的的余款应该支付给甲方,而不是克里米亚的工厂。
与此同时,甲方与乙方还具有代理关系的特征。合同中约定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在扣除3-5%的佣金之后,余款应该通过甲方转交给各自的工厂。由此甲方的作用是受托处理委托人事务并收取佣金,其法律地位是总代理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来分析,“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也即在克里米亚脱乌入俄后,委托人可以终止代理关系,作为实际卖家的克里米亚工厂可以绕开代理人,要求买家直接与自己进行交易。如此,中方应基于俄方的要求将余款支付给克里米亚的工厂。
一份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以标的价金的性质还是以标的生产方式来决定呢?本来,发包方式下是绝不会采用收取佣金的方式赚取报酬;同理,代理模式下代理人是不会用转包或分包的方式来进行生产。但是合同标的野牛气垫船的生产是一套大规模的系统集成制造,又涉及到一个国家武器出口的相关制度,才衍生出本案中既发包又代理的综合法律关系。对于综合性的法律关系,其本身并不是一种新型的合同类型,而是合同法上或交易习惯中存在的几种有名或无名合同的综合而已,也即该综合法律关系并未衍生合同法规制外的新型法律关系,对其处理仍可对应其综合法律关系内容各项分别进行。结合到本案,涉及到分包关系的,其价款应支付给乌克兰国家进出口公司(也即甲方),其他关系的,各工厂有权利提出直接和乙方进行交易,中方应重视和考虑将余款直接支付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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