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法看中方应将野牛气垫船余款支付给哪方/胡海波律师(2)
(二)乙方是否承认甲方与克里米亚工厂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决定其付款义务
随着克里米亚的最终命运发生重大转变,甲乙之间的合同并非如同某些权威杂志所说的“形同一张废纸”。法律上看,合同永远不会是一张废纸,只要它还没有实现其目的或被终止,即使事实性的废止了。根据上述分析,在乌克兰境内工厂的余款应当继续支付。而对于克里米亚工厂要求与中方直接交易,其付款请求权成立前提是甲方与克里米亚工厂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乌克兰不承认克里米亚“脱乌入俄”,所以代理关系并未终止,虽然事实上已经废止。事实上,中方对于付款对象具有选择权,而这与中方对于克里米亚“脱乌入俄”的态度联系在一起。如中国承认克里米亚“脱乌入俄”,则无疑承认甲方与克里米亚工厂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便没有理由拒绝克里米亚工厂的直接付款请求权;反之,中国未表态或明确表示不承认克里米亚“脱乌入俄”,则等于承认甲方与克里米亚工厂之间的代理关系并未终止,便有理由拒绝克里米亚的直接付款请求权。
(三)乙方付款义务与不安抗辩权
克里米亚变革对合同后期履行影响甚巨。表现在:对于甲方而言,乌克兰永远失去了制造、维护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和能力,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后期维护成为泡影。对于克里米亚的工厂而言,其利益由俄罗斯承继,俄罗斯是怎么看待该甲乙之间合同的,俄罗斯会履行乌克兰签署的原始合同的条款吗,或者中国需要再次与克里米亚造船厂直接进行协商吗?根据俄联邦法律的规定,这种直接协商被视为不合法,与野牛气垫船的建造以及相关技术转让有关的所有问题必须由俄罗斯国防产品出口公司(ROSOBORONEXPORT)直接处理。由此观之,虽然都在主张付款请求权,但是却实实在在的构成乙方的不安履行状况,中国(乙方)无论向哪方付款,都面临后期不确定因素。因此,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9条之规定,需暂停付款以中止履行,在确定支付对象之后,再通知对方重新商定解决办法。
结语
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间贸易,应该适用国际法(包括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则寻求解决。其与国内的一般交易、国际上一般主体之间进行的贸易相比,从性质上看,只是区域和主体的差别。商事法律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一项法律,其适用性在不同区域和主体间也是最具有普遍性的。从历史和功能的角度考察,国内私法是国际法的源泉,商事法律为其滥觞。本文虽以国内合同法为基础进行分析,但对国际问题的解决仍可提供有益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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