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事故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田军(2)
由此造成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车如何界定。依据目前交管部门的处理管理,经鉴定时速超过20km/h的依据机动车的归责原则划分责任。
基于此,笔者认为区分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的依据在于时速是否超过20km/h。
第二、电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按照此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才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依据案例分析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2000年11月,某保险公司职工黄某骑着一辆白色的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沿机动车道内右侧途经习巷交叉口时,被一辆同样自西向东行驶、从她右侧经过的公交车刮倒。黄某头部着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悬挂的是“西****”号自行车牌子。交警大队认定黄某的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行使在机动车道,侵占了公共汽车的车道,违反了路权原则,因此认定:“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和第三十四条‘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之规定,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与此同时,交警大队认定肇事 “骑黄实分道线从赵车左侧通行”的公司司机赵某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因车辆制动跑偏,还违反了条例第十九条“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之规定,因此赵某 “负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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