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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事故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田军(3)
接到认定书后,黄某的丈夫不服向交警支队提出了重新认定的申请。2001年1月4日,交警支队宣布了《重新认定决定书》:“经支队审案调查研究,大队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其理由是:死者所骑助力自行车应该按机动车对待。黄某在机动车道上可以行驶。赵某驾车从黄小清左侧越过通行时,间距过近而刮倒黄某,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黄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也与事故起因有关。故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如下:赵某违反条例上述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支队作出这一认定,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交警大队将案件转交分局,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综上,电动车自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有无与大小,都与其是否是机动车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四、尴尬的“超速”电动车。
时速超过20km/h的电动车依据机动车进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及驾驶员进行明确的规范。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但实践中交管部门并未将时速超20km/h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体系进行管理,造成使用者无所适从,违章上路的境地。
第五、相关建议。
1、极力构建电动车行业的法制体系,依法登记。
一方面,规范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责任,要求他们按照标准生产产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才能在源头上遏制“超标电动车”的出现;另一方面,可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条例、或者政府规章制度上,对超标电动车做出相关的类似于机动车的规定,包括驾驶人年龄、驾驶人资格以及车辆牌照等,这样就为司法机关处理电动车交通事故提供很好的法律依据。
2、司法机关利用现有规定,合理合法的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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