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自愿承担全责的思考/田军
交通事故中自愿承担全责的思考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田军
2011年2月10日,王霞驾驶京FH###号机动车行至西大街1号楼前时,适逢李花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李花躲闪不及撞上机动车,造成李花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简易程序处理,因机动车缴纳保险,认定王霞承担全部责任。
2011年8月5日,红十字会鉴定中心鉴定,李花构成IX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
2011年9月10日,李花将王霞及所属保险公司诉上法院,请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经审理,法院依据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及相关证据,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王霞全部承担。二次手术费用等待实际发生后另诉解决。
2013年7月8日,李花又一次起诉王霞索赔二次治疗费用等5万元。法院依据第一次判决确定的责任等事实,再次判决王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霞在收到第二次判决书后,久久不能平静,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止境的怪圈,只要李花据此提出赔偿,王霞就要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交警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机动车有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就可以,怎么现在没完没了啊?这样的话,何年何月算个头啊?
据王霞陈述,事发时李花的电动车车速在每小时30公里左右,自己的车并不快,况且是李花的车撞的我的车啊,依法我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自己当时不懂,对方又是个电动自行车,还有保险,自己就愿意承担全责,才留下今天的“祸根”。后悔晚已!
第一、第一次判决认定的责任是后续诉讼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后续诉讼完全依据第一次判决的责任进行确认。如想改变责任,只能就第一次判决申请再审或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但本案第一次判决是在2012年6月,距今超过申请再审的时效。提请抗诉,难度还在于庭审中,王霞对事故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无异议,检察机关也难以确定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问题,据此推翻第一次判决的责任比登天还难。
第二、《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存在瑕疵,存在伤残的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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