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自愿承担全责的思考/田军(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也就是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本案李花经鉴定为IX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存在瑕疵。但如何由已经由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变为普通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推翻责任,难上加难。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事实认定、事故成因的分析,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大小和比例的重要的证据,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唯一证据。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出具的文书,是证明力较高的书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结论是错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认定书的结论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说认定书是“重要”证据。但是,在当事人有确实证据证明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是错误的时,法院有权根据证据情况,重新确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比例,也就是不再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据此,依据事故认定书,现场无监控,法院判决不存在错误,更何况王霞亦对时间、地点、责任无异议。假设本案不存在事故认定书,双方无争议,王霞自愿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亦无异议,法院判决依旧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即自认的事实可以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第三、后续治疗费的承担,赔偿义务人均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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