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程序/田军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交通事故索赔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从发生交通事故到交管部门处理,再到向人民法院起诉甚至上诉,整个过程的程序是怎样的,本文予以详细解答。对于不解之处,可以在线咨询本站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目录
一、报警和受理
二、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三、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一)现场处置
(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四、伤残检验鉴定
五、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一、 报警和受理
(一)报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1、事故中有人员伤亡、受伤;
2、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或虽无争议但就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
4、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
5、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6、事故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
7、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二)受理
交管部门接到报警或出警指示后应立即派交警赶赴现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发生紧急情况(诸如人员伤亡),应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效仿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及时处理;
2、发生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比如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涉及运载易燃、易爆物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应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和当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3、涉及营运车辆应通知其行政管理部门;
4、造成公共设施停止使用的,应通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一)自行协商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异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1、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固定现场后(确保安全后对现场拍照、标划事故车辆位置等),撤离现场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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