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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程序/田军(3)
五、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
(一)交通事故认定
事故认定应当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交管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时间:
1、普通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应在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逃逸的,交管部门应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管部门应在检验、鉴定结论作出后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外,交通事故致死的,交管部门应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除外),然后再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复核以一次为准,并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友情提示:对认定书不服的,各方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3日向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对于复核以及复核的意义可以在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后进行,以免事倍功半。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调解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做出的维持原认定结论的复核结论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调解开始的时间按照如下规则进行:
1、 交通事故致死的,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
2、 交通事故致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 交通事故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定损之日起。
调解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说明其权利、义务;
2、听取各方的请求;
3、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4、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确定;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毁损财产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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