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程序/田军(4)
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一)起诉
交通事故损害属于一般的侵权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1年特殊诉讼时效,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受害人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起诉的便超过诉讼时效,受害人丧失了胜诉权,丧失了请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的权利,因此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以后应当及时起诉,及时诉诸公权力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诉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
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报请本院院长批准;还需延长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二审法院审理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二审法院审理对一审法院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天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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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军律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会员,西城区残疾人法律服务团成员,进驻西城区看守所义务法律咨询律师。多年来热衷并致力于公益事业及法律援助的研究与服务,曾在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咨询热线,以及原宣武区、朝阳区、西城区等法律援助中心和96156社区服务热心从事公益活动。电话:13141233918, Email:tianjunlsh@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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