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的质疑声明自证了其加班问题的严重性/张喜亮(2)
富士康声明称:“众所周知,2010年富士康发生了个别员工的不幸事件。”这一提法是危险而不负责任的。将2010年富士康的系列自杀事件解释为“不幸”,有一种暗示意味即劳动者自杀的原因是“幸运”或者“不够幸运”,是一种推卸企业对于该事件应负有的基本责任心理反映,这无疑是对劳动者惨剧的冷漠态度。劳动者生死幸运说,与工业化初期雇主认为劳动者在安全事故中死亡是“命运所致”极其相似。《孟子》有云,“是何异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富士康对“个别员工”自杀之不幸的说法,无形中将自杀事件归因到这些自杀的劳动者身上,劳动者自杀是因其“心理健康问题”——对于生命的不尊重姑且不论,难道富士康不该同时反省下自己的管理理念、制度与做法吗?
如同众所周知富士康违反劳动法律的事实一样,我们也听说富士康的老总郭台铭先生也是“蛮拼”的;郭台铭先生也希望其员工和他一样“蛮拼”,其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富士康不改变其泰勒制“科学管理”的企业理念,无论是在祖国大陆,还是在任何其他法治社会,“血汗工厂”的行为都将受到谴责。富士康承认其不完美的同时敦请大家要看到富士康的努力、成长和进步。我们或许应当为其努力、成长和进步表达欢迎之意,但是,这些都不能说明其达到了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不存在违法事实。经历两个世纪的工业化,劳动条件的恶化会导致劳动者身体、精神状况的恶化已成定论。任何个人或机构,凭其良知恐怕都会产生富士康自杀事件与其劳动条件之间关系的疑问。直面这些质疑而非顾左右言他,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是否进步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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