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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价值取向/张喜亮(5)
  第三,“考”与“核”分开,实现公正合理。
  对国有企业薪酬诟病的另一个原因就是,负责人的任免程序和方法的不被职工和社会认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国有企业负责人作为职业经理人必须要进行第三方机构测评,即所谓“考”,没有第三方专业测评,其价值的公信力必将受到质疑。必须完善和执行法律制度,国资监管机构核定其派出董事的薪酬,国有企业董事会确定经理薪酬,所有这些都依法行事,才能使人理解和信服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行政手段降薪、限高,确定与职工差距倍数的做法,不能解决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合理与否的问题。
  结束语:不患差距而患不合理
  《论语》有云: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笔者以为,就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而论,不患差距而患不合理。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各有其差异性,其负责人的薪酬也不可能是均等的,客观而论,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但是,差距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我们必须透过差距看清问题的本质,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薪酬制度,核心就是“合理”。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必须要坚持“合理”的价值取向。
  (作者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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