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 实现国资国企改革的目的/张喜亮(2)
综上所述,“混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也是有一个萌生、发展、形成的过程。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
从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看,“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有失精准。“所有制”指的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对经济制度根本性质的界定。我们国家的《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公有制,确定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所谓“混合所有制”,是一个不伦不类、模糊不清的不规范概念,不能以“混合所有制”取代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大而化之,实际上只是指“多元化股权”之经济单位或经济组织,具体说来,就是指资本所有者即投资人的多元化,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表述则为“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所称“混合所有制经济”则又不简单是指“股权多样化”的经济单位、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而是特指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形成不同性质投资人组合而成的“多元股权”经济实体。简单地说,无论股权多寡,都必须有国有资本参与,没有国有股份的经济实体便不可以称之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严格地说,这不是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而是不同资本即股权所有人组合的经济实体,简而言之,“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特指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组合成立的股份公司。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由此可见,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特指具有“国有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
无论“混合所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对政治经济学原理的无知,然而,词汇和语言往往是约定俗成,我们可以姑且用用之,但是,必须从理论和原则的高度严格把握其内涵,否则必须迷失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大方向。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
学术界、媒体甚至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人士和领导同志,往往一种毋庸置疑的口吻认为,之所以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让民营资本、海外资本和私有资本等其他非国有资本所有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因为国有资本活力不够、效率低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这无疑是对国有资本的彻底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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