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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国企混合所有改革的内涵和目的/张喜亮(2)
  1999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有的可以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在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中要规范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及国家税款,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这显然是采纳了“靓女先嫁”的逻辑,要求把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股就灵”自此流行。
  二、混合所有经济的内涵分析
  习近平同志不断地提醒我们:国有企业改革需要从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的高度,把握经济的规律。
  “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有失精准。“所有制”指的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对经济制度根本性质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公有制决定了我们国家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以“混合所有制”取代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大而化之,是指“多元化股权”之经济单位或经济组织,具体说来,就是指资本所有者即投资人的多元化,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表述则为“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开启的新形势下国资国企改革所称“混合所有制经济”,特指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形成不同性质投资人组合而成的“多元股权”经济实体。简单地说,无论股权多寡,都必须有国有资本参与,没有国有股份的经济实体便不可以称之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严格地说,这不是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而是不同资本所有者共同组合的经济实体,简而言之,“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特指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组合成立的股份公司。
  无论“混合所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对政治经济学原理的无知,因为他们从根本上而言,就不是个“所有制”的问题,而是股权的多元化,是企业的资本组合形式,并非经济制度的基础之“公有制”。一些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没有弄清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精神的内涵和目的的情况下,打着贯彻中央精神的名义想当然地大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措施,甚至强令要求“三年内”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全覆盖”。包括个别中央企业的一些国有企业热衷于“抢跑”大力鼓噪混合所有制改革,甚至把盈利能力最强的板块、国内外市场中竞争优势的板块、上游资源性的板块、国民经济基础的板块等等,纷纷进行“混改”。这些做法或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我国《宪法》精神,更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的“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这个基本判断的藐视,令人匪夷所思。词汇和语言往往是约定俗成的,我们可以姑且用之,但是,必须从理论和原则的高度严格把握其内涵,否则必将迷失新形势下国资国企改革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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