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公证在强化信托公司信托活动效果中的运用/张鸣
公证在强化信托公司信托活动效果中的运用
作者:张鸣,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
摘要:资本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客观存在,使得“受人之托”的信托公司想要“忠人之事”并不轻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决定,对信托而言,借助法律手段不断提升信托活动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应是依法信托的应有之义。通过公证机制,帮助提升信托活动的法律效果,这对于信托公司重塑形象,并引导社会大众理性的认识信托,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怪圈,使得信托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对公证机构而言,作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者,在与市场主体的合作中寻求自己业务延伸,找到公证业务创新发展的突破口。
关键词:信托活动 证据固定 纠纷调解 公证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资本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客观存在,使得“受人之托”的信托公司想要“忠人之事”并不轻松。尤其在当前投资市场普遍习惯信托理财计划的“刚性兑付”背景下,信托计划如果出险,信托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底气坦然面对各方质疑,是否能够自证清白?而从近几年已经公布的信托出险案例来看,处理过程和结果并不容乐观。面对各方的质疑和压力,信托公司想要让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相信自己已经尽到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实在是不容易,而且处理稍有不慎将会形成更加被动的局面,不仅对企业声誉和未来经营发展不利,更可能引发整个社会对信托业的信任危机,长此以往将严重动摇信托的社会基础。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决定,依法治国成为主旋律,对信托而言,借助法律手段不断提升信托活动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应是依法信托的应有之义。所以,寻求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公证机构帮助提升信托活动的法律效果,这对于信托公司重塑形象,引导社会大众理性的认识信托风险,逐步打破信托计划“刚性兑付”的怪圈,使得信托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此,本文拟对公证在强化信托公司信托活动效力中可以起到的具体作用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期为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二、公证在提升信托活动效果中的运用
信托活动中,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的好坏直接关系信托结果,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该条虽然对受托人信托义务提出了要求,但是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缺少可操作性,同时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都没有进一步细化对信托义务的衡量标准,受托人在履行信托义务时不得不接受“有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状态。于是,法律规定的“粗线条”使得投资市场逐步将信托公司是否如约兑付本金及收益作为判断信托活动是否尽到信托义务的唯一标准。久而久之,上述“潜规则”在无形中迫使信托公司对信托计划进行“刚性兑付”,信托公司的无奈妥协反过来加深了社会对信托理财计划等同于高息存款的错觉,而信托公司任何敢于挑战“刚性兑付”的举动都不约而同的受到了来自监管部门和投资市场的巨大压力,最终都以信托公司“缴械投降”收场,刚性兑付“魔咒”的存在使得信托业不得不面对极其尴尬的局面,发展前景堪忧。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