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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强化信托公司信托活动效果中的运用/张鸣(2)
与此同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尽职调查、审慎投资、信托财产安全成为信托公司必须要回答的问题,而无疑引入公证机制是最好的答案。通过公证的深入参与,可以有效的将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开展过程中的一系列活动证据和事实予以固定和证明,在出现异议和纠纷时可以将公证文书所载明的证据用以还原事实,这对明确信托公司的责任边界,引导委托人理性对待信托都有极大的好处。所以,重视公证的价值,在信托活动中引入公证强化信托活动的效果显得很有必要。具体来说,公证可以在以下环节发挥作用。
1、在信托项目设立初期,公证辅助信托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强化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增强证据说服力。具体来说:
信托公司对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摸清对手的有关信息和情况,对评估未来投资风险以及后续计划开展顺利与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掌握交易对手完整、真实的有关信息是投资计划安全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其中,不断提高证据信息的收集能力和证据效力就显得格外必要。一般来说,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范围涵盖项目及交易对手的合法性、信托项目的合规性、项目操作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后期管理项目风险处置及司法处置等诸多方面,公证参与整个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凭借公证机制所特有的一整套法定的证据识别、采集和固定程序,可以协助信托公司理顺和规范尽职调查取证流程,辅导信托公司高质量的完成对于交易对手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强化,提升信息采集的真实和完整度。
公证的看家本领就是对于证据的保全和确认,公证员从进入公证处开始就一直受到证据识别、收集和固定的专业训练,可以说每一件公证事项都是从证据处理开始的,在尽职调查中,公证员凭借在证据处理方面的专业素养可以为每一项尽职调查项目在证据识别、收集、固定和核实方面提供切实可行的咨询意见,并在原有调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证据的重要性设计有针对性的调查方案及实现流程清单,平衡调查成本、核实效率和证据真实性之间的关系,使得尽职调查程序的各项细节都能符合法律规范,所获取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让尽职调查真正发挥应有的效果。比如利用合法的媒体资源多渠道的收集、整理交易对手公开披露或与之相关的报道资料的方法,对交易对手实施神秘人实地探访、现场人员针对性询问,调查交易对手的债权人、债务人等,综合利用证据规则使得相关证据之间可以形成证据链,避免孤证的出现。
与此同时,依托公证平台的公信力和社会资源整合优势,以及与社会资源提供机构、社会事务管理机构建立的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多方协作的证据收集查验新模式。目前,我国各领域的社会信息资源大部分由各部门独立采集、独立保管,主要在部门系统内部使用,跨部门之间缺少联系和共享机制,很难互联互通,互相成为“信息孤岛”,而这种信息碎片化的状态不仅使得无法为公众提供统一公共服务,而且给不法分子造假提供了空间。所以,公证机构探索与各主要社会事务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公证对社会主体各领域信息的查询和核实。如实现公证在项目建设、工商登记、金融信贷、税费缴纳、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劳动保障、资质评定等环节与主管部门信息资源的互动和共享后,公证机构对于掌握的信息可以综合运用公证程序规则和民事证据采证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排除非法证据,输出最优证据,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信托公司完成对证据的固定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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