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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强化信托公司信托活动效果中的运用/张鸣(3)
对呈现碎片化的证据,公证员依据法定的证据处理规则,遵循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识别证据细节去除无效信息,对需要补强的内容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将证据碎片整理成型,使得原本看似杂乱无章的证据状态变得清晰、规则,提高证据的识别度,对各种证据所能反映的事实予以厘清,经过法定程序汇总和评判,向信托公司提供专业中肯的法律意见书。通过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融入公证机制,强化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性,为下一步开展交易谈判、合同签订提供有力的证据保障。
2、在信托项目评审阶段及对外信息发布过程中,以法律专家的身份参与并从非诉的公证法律角度,针对可能的法律设计模糊地带和风险点提出法律建议和防范意见。具体来说:
在尽职调查报告提交信托公司的业务审查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查时,以法律专家的身份参与其中,从公证的非诉和预防风险避免矛盾的角度,针对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中所反映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以及信托计划设计、运营中模糊的部分提出公证法律建议,对项目实施的风险点给出具体防范意见。比如对于信托创新中的新操作模式的法律行为、法律意义、法律风险以及司法机关以往对类似案例的态度进行综合分析,对创新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范围予以告知,对整个操作路径的法律合规性给予公证意见,对司法实践中针对本项目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可能出现的多种认定和处理方法予以释明,并针对不同司法处理方式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给出法律预防和解决方案;对于项目从风控角度可能会出现的风险点结合法律进行影响评估,评判风险等级和价值,对信用增级等风险预防措施提出公证参与方案,帮助提升风控安全等级,强化风险预防效果。
同时,公证可以对业务审查委员会评审会现场提供全程监督服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的评审规则,对审查委员会是否按规定程序评审进行监督,保证每一个环节都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防范利益冲突,提高投资评估的客观度和权威性。具体安排为:(1)、公证机构对参与审查的评委会成员是否符合法定人数进行核实,告知评委会成员回避事宜及监督其签署利益回避声明文件。现场确认除参会的评委成员、法律合规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退出评审会议。(2)、监督评委会成员依据审查规则独立评审上会材料及按照议事规则独立发表意见并如实记录,对不符合评审规则的行为及时纠正。当评审结果明显违背上会材料所反映的内容或评委会成员明显未真实表达本人意见时,提议评委会复议。(3)、监督评委会成员按照评审规则出具评审结果并如实记录现场。(4)、评审结果确定后,对相关文件做成公证文书,固定证据的同时提高其证据效力。(5)、在项目过会进入推介阶段后,确保信息推介符合银监会和地方银监局的规定,核实推介信息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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