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强化信托公司信托活动效果中的运用/张鸣(4)
3、在信息化背景下,参与信托网络信息化建设,保全信息数据,固定电子证据,为信托业的信息化运作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服务。具体来说:
电子商务逐渐渗透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商业活动逐渐成为主流,信托活动也不能例外。而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正式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之一,所以,对涉及信托的电子数据的实时真实保存对出现纠纷时还原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公证利用技术手段可以对信托计划网上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之间的电子交互数据进行实时无损保存。公证凭借在证据领域的权威和优势,可以为电子证据的保管和运用提供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具体来说,建立独立于信托公司的电子数据公证备份服务器,公证机构通过独立的备份服务器对于信托电子平台运行和产生的数据进行实时独立备份。
同时,在技术上可以对备份系统设置数据异常报警功能,即对于备份时的数据流反映出异常数据压力和非常规操作状态发出警示,如数据发生异常、非法操作等,此设置将有效的从源头上阻止非法操作及道德风险对数据安全性的威胁。对于公证备份系统而言,公证机构实时获取来的数据都是独立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的,服务器的网络访问可以从技术上设置为硬件只能存数据不能读数据,这就从物理上完全实现了和外界的隔离,防止通过网络外部恶意入侵造成对数据原始、真实性的影响。对于监管部门、信托公司或委托人而言,一旦出现纠纷,各方即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备份数据保全公证,由公证机构证明拷贝的数据来源自平台以及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从而可以通过公证备份的数据还原所需要的事实。
4、对以信托合同为中心的相关信托文件办理公证,从公证的角度为双方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固定各方的真实意思,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
依据《信托法》,信托文件作为信托当事人设立信托意思表达的载体和权利义务的依据,订立过程中各方的评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文件内容是否清晰明确,信托财产是否合规无瑕疵,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等因素对日后信托的运行顺利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现实中,一方面订约各方的文化程度以及对信托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存在差异,尤其是委托人对于信托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往往存在认识误区,普遍存在将信托理财等同于高息存款的错误心理预期,从心底不能接受信托计划出现的任何资金损失,哪怕出险事件与信托公司并无直接的关系,只要自己的本金和收益出现和预估不同,就一股脑的将怨气撒在信托公司身上,认为其并未充分尽到信托义务,并不分青红皂白的要求信托公司予以赔付损失。而信托公司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形成社会群体事件,陷入极其被动的境地。另一方面,双方对于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天然存在不对称的情况,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的负面因素可能造成双方对协议内容认识的重大误解,这些负面因素将极大地影响信托参与方信息交换和真实意思的表达、文件内容的公允和各方权益的平衡。尤其对自然人投资者来说,相较信托公司专业的信托知识明显处于下风,受限于自身获取信息的手段和分析能力,对信息的收集和判断很难达到信托公司的专业度,对信托风险的综合判断能力也不可能和信托公司相同。所以,如果有专业第三方能够帮助投资者及时准确的获取信息并给出客观的风险揭示和签约辅导,那么就可以极大缓解信息不对称和道德缺失带来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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