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强化信托公司信托活动效果中的运用/张鸣(5)
所以,通过公证法律机制的充分发挥,向各方对信托的法律结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进行充分的揭示,帮助各方对于信托的目的和运作过程达成一致,使得各方对于信托投资的权利义务、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对本金和收益安全性的心理预期能够有着足够的理性认识,增加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度,有效的降低彼此之间对于信托结果的心理预期高差,平衡各方的信息流,固定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预防和缓释各方的权益冲突。同时经过公证机制的作用,相关的信托文件在各方认可签署后既可以形成书面的权威法律文件,进一步强化了文件法律效力,增强了信托关系的契约基础,提升信托关系的紧密度。
三、公证在信托纠纷调处中的运用
近几年,由于诚信制约机制的缺失和信息不对称趋势的加剧,信托项目在履行过程中的出险概率大幅提高,信托计划出现违约情况不断增加,由此造成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断,双方的关系降到了冰点,互相之间开始后缺乏必要的信任,信托赖以存在的根基开始动摇。与此同时,在时间和机会为王的资本市场,如果所有的信托纠纷都需要通过漫长的民事诉讼来解决的话,不仅需要付出高昂的诉讼代价,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利于缓和信托公司和委托人之间本已紧张的关系,如果经常出现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对簿公堂的情况,这对信托业乃至资产管理大时代来说绝非好事。所以,寻找诉讼之外的能够高效、非诉、便捷的解决双方之间纠纷的法律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按照我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机构不仅具有预防纠纷的法律职能,而且可以对信托计划履行过程中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公证机构利用非诉、不伤和气的职能优势和预防纠纷避免诉讼的专业能力积极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并提供咨询意见,对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及时通过公证调解协议予以确认,避免信托各方沟通不畅导致矛盾升级,缓和引导各方的负面情绪,为后续的处理营造积极理性的氛围,所以,积极参与调解乃是公证的应有之义。具体来说:
1、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机构作为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公共法律机构,其所具有的引导规范、预防疏导、监督保障、沟通媒介等功能使得其在通过预防、化解当事人矛盾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说公证从制度上为平衡各方利益,解决矛盾纠纷营造了令人信服的法律氛围并提供了规范的法律保障措施。公证所代表的正义、中立、非诉的法律特性都与调解过程中需要调解者保持的客观中立、有效沟通、积极疏导的要求天然衔接,制度优势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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